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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0     返回    阅读次数:(4226)

青岛西海岸新区拆迁保障服务中心 


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我单位于8月至11月中旬,在全区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通知转发给各单位,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务必于2019年9月27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发送至我单位公务邮箱(bzzxsck@qd.shandong.cn),自查未发现任何问题的请发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自查无问题”。


附件:《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联系人:赵清春 田晓明  联系电话:86898180  86168510)


青岛西海岸新区拆迁保障服务中心

2019年8月29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区市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和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精神,拟于8月中旬至11月中旬,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参照实施。

 

附:全市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3日



全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群众在房地产市场交易环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强化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整治,实现整顿规范与健康发展并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净化房地产市场交易环境,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规范对象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及房产中介机构。

三、整治方式

1.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产中介机构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2.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全市在售楼盘售楼处及房产中介机构门店进行现场抽查,对通过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3.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四、整治内容

(一)重点查处房地产转让行为中存在的以下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拒不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的。(依据:《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5.房产测绘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6.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7.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8.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9.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10.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11.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12.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1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4.对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5.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16.未在销售现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测绘报告以及项目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情况等文件和材料;代理销售的,未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的。(依据:《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7.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18.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重点查处房屋租赁行为中存在的以下行为:
1.出租禁止出租的房屋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出租住房没有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间出租供人租住的。(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3.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4.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5.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6.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7.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8.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9.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10.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11.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12.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13.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14.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15.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16.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17.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五、工作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法依规及权责清单对市南、市北、李沧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规范整治,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督促各区、市及高新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本区域、本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权责清单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并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整治工作及案例查处情况。
六、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9年8月中旬)
下发“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全面部署全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8月中旬至9月10日)
各区市、高新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本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将相关情况整理汇总后于9月30日前通过金宏报送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三)专项整治阶段(2019年9月10日—11月10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各区市、高新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分工和本方案明确的整治内容开展全面检查,要对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服从管理、整改落实消极,拒不配合检查甚至阻挠或对抗检查的,可取消其网签资格。整治期间,各区市、高新区房管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事项可随时报送。
(四)督导检查阶段(2019年9月10日—11月10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督导检查组,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自查自纠、重点案例查处、检查情况及案例报送等情况随机抽查,对性质恶劣、顶风违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重点检查。对整治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担当。要充分认识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精心部署,密切配合。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是一项系统工作,各区、市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区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层层落实、周密部署,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个到位。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一方面要按照方案所明确的整治内容全面开展检查,另一方面要对涉及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进行重点监控,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通过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对全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真查真打、严查严打、狠查狠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定期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震慑作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