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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7/07/06     返回    阅读次数:(1231)

青建房字2017-5.pdf

附件1: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责任分解表.doc

附件2: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3: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案例报送汇总表.doc


全市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整顿工作,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拟开展我市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整顿规范与健康发展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分工明确、通力协作、信息共享的行政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净化市场环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工作重点

覆盖全市所有在售项目(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覆盖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含销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确保检查无遗漏,整治无死角。

(一)重点查处房产中介机构以下行为:

1.违规代理销售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以及禁止交易的保障性住房等房屋,甚至进行合同诈骗;

2.发布虚假房源广告,利用媒介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3.竞相向售房人允诺高价出售抬高房价等;

4.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在网签合同价款以外要求购房人支付额外的费用达到涨价的目的;

5.伪造收入证明、社保证明等规避限购限贷政策;

6.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定等方式向买房人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发卡排号,以各种理由和形式拖延上市、变相捂盘,造成旺销的假像,达到涨价的目的;

2.发布虚假房源广告,利用媒介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3.商品房销售不明码标价,甚至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4.将商品住房按申报价格出售,但要求购房人必须高价购买车位(库)、储藏室、装修等借机抬高房价;

5.一房两卖侵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6.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三、工作分工

为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合力,务求实效。成立市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市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物价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归口负责各自领域的规范整治工作(附件1)。市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承担,主要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推进规范整治工作,汇总各成员单位开展检查(附件2),和案例处置(附件3)等情况。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一)市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工商、物价等部门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工作职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进行规范整治,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各区、市及高新区开发(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本区域、本领域的规范整治工作,定期报送整治工作及案例查处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依据工作职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预(销)售及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行为进行规范整治,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各区、市房管交易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本区域、本领域的规范整治工作,督促并汇总各区、市及高新区房管交易部门定期报送整治工作及案例查处情况。负责提供全市在售项目名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开发企业名称、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全市房产中介名录(企业名称、住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市工商局:依据工作职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广告、利用媒介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等各类行为进行规范整治,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房管部门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督促各区、市及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本区域、本领域的规范整治工作,定期报送整治工作及案例查处情况。

(四)市物价局:依据工作职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各类行为进行规范整治,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各区、市及高新区价格监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本区域、本领域的规范整治工作,定期报送整治工作及案例查处情况。

各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应参照组建相应机构,抓紧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7年5月下旬)

工作组召开全市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相关工作,印发《全市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内容、要求,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上旬)

房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和相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各区市、高新区的开发(建设)、房管交易、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各部门经整理汇总后于5月12日前,归口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物价部门。

(三)专项整治阶段(2017年6月上旬—9月底)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市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物价等部门分别归口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市、高新区的开发(建设)、房管交易、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方案明确的整治范围开展全面检查,要对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服从管理、整改落实消极,拒不配合检查甚至阻挠或对抗检查的,可取消其预售许可、网签资格。各区市、高新区相关部门应将专项整治情况定期(每周四下午14点前)归口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物价部门。各成员单位汇总后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检查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汇总后报送市工作组办公室,重大事项可随时报送。

(四)督导检查阶段(2017年6月上旬—9月底)

市工作组将结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企业自查自纠、部门专项检查、重点案例查处、检查情况及案例报送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性质恶劣、顶风违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重点检查。对整治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在去年开展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立足实际,把思想统一到全国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精神上来,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精心部署,密切配合。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政府工作的多个方面及各部门,各区、市应切实加强对本区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层层落实、周密部署,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个到位。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一方面要按照方案所明确的重点全面开展检查,另一方面要对涉及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进行重点监控,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通过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真查真打、严查严打、狠查狠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定期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震慑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1.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解表

2.市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3.市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案例处置情况

汇总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