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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安公共租赁住房5-7号楼项目配租方案
发布日期:2017/09/21     返回    阅读次数:(1696)

根据《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发〔2012〕43号)、《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关于调整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准入条件和租售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5〕4号)的有关规定,拟于近期对辛安公共租赁住房5-7号楼项目656套公共租赁住房进行预配租,制订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辛安公共租赁住房5-7号楼项目位于昆仑山路以东、渭河路以南,占地面积约21.3亩,3栋高层、656套(套一户型)。

二、户型情况

栋号

户型

建筑面积

总户数

5#

A

46.21m2

64

B

44.39m2

64

C

52.82m2

64

D

46m2

64

6#

A

37.89m2

50

B

38.86m2

50

C

36.73m2

50

D

38.37m2

50

7#

A

48.75m2

50

B

47.85m2

50

C

52.04m2

50

D

45.77m2

50

三、配租对象

本次配租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低收入户籍家庭、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四、配租条件和程序

(一)配租条件

1、低收入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执行2936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2、各类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符合以下条件:所在单位在区内注册,所在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区内纳税;申请人在本区实际工作;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本区范围内居住登记;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区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资格。

经认定的以下人员也可申请:来区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区员工10人以上。

3、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所在单位在区内注册,所在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区内纳税;申请人在本区实际工作;具有本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区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所在单位在区内注册,所在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区内纳税;申请人在本区实际工作;在本区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区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二)配租程序

1.我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通过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至区房产管理与住房保障中心,区房产管理与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区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户籍、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与住房保障中心发放《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

2.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通过用人单位向区房产管理与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区房产管理与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与住房保障中心发放《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

3.持《青岛市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的申请人可于工作时间到区房产管理与住房保障中心209室(黄岛区香江二路32号)办理配租手续。

五、租金标准

辛安公共租赁住房5-7#楼项目参照辛安公共租赁住房3#楼市场租金标准每天每平方米0.51元;面向低收入户籍家庭和各类人才的租金每天每平方米0.36元(按市场租金的70%计算);面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金每天每平方米0.41元(按市场租金的80%计算)。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交纳。

六、咨询电话

区房产管理与住房保障中心:86988819,86891235。

 

 

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