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房屋装修前,需到哪个部门进行登记?
答:(1)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应当将有关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并登记装修事项。
(2)存在下列情形的,需要在房屋装修施工十日前,到当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装修安全登记:①在承重墙上开挖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②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③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的行为。申报装修安全登记应当填报下列事项:①装修项目及其说明、施工期限、施工时间、施工措施;②堆放、清除废弃物措施;③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涉及配套建设的设施改动的,应当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房屋装修应当按照装修安全登记事项组织施工,不得超出装修安全登记事项范围。
二、房屋使用和装修过程中,禁止哪些行为?
答:房屋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的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并应当符合防火、防水、隔音、卫生、保温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禁止行为有:1、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2、拆除承重墙;3、改动承重梁、柱结构;4、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5、在保温外墙打孔、开挖洞口(含门窗)等;6、擅自改造屋面、平台或者在屋面、平台上搭建;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8、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热、排烟、燃气、节能等设施以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房屋使用和装修过程中,改变了房屋使用性质,由哪个部门来处理?哪些是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
答: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或者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日常我们最常见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包括:将车库、储藏室用于居住或开设饭馆、商店等用于经营;将住宅用于开设饭馆、商店等用于经营。
四、改变外立面、私自搭建行为由哪个部门来处理?
答:装修时外墙窗改门、开门窗等改变住宅外立面的;在室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房屋出现安全隐患,由谁负责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答: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已由青岛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国土房管局咨询电话:86886661、86114833。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房屋出现险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排除险情。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紧急处置。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和房屋使用人、房屋相邻人等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鉴定单位以外的其他鉴定单位进行重新鉴定。
六、装修房屋引起纠纷,如何维权?
答:因房屋装修造成纠纷,权益受到损失的,受损失人和装修人应该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