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单位动态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青西新管发〔2018〕91号)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08     返回    阅读次数:(4392)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青西新管发〔2018〕91号)政策解读

区国土房管局  咨询电话:86975870

一、本文所称租赁住房指的是哪类住房?有什么特点?

本文所称租赁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型人才公寓和自持租赁住房,共同点是“只租不售”,其中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符定条件的各类人才租赁,自持租赁住房不限定承租人群实行市场化租赁。

二、工业用地可以建设自持租赁住房吗?

  目前,新增自持租赁住房用地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块规划用途应满足居住用地性质的控制要求;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自持租赁住房的,地块规划用途同样应满足居住用地性质的控制要求。

三、我区哪些地方已新建自持租赁住房?

2018年4月27日,青岛开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竞得全市首宗自持租赁住房用地,开展青岛市首个租赁型住宅建设试点。该地块地处新区辛安片区,位于淮河路以南、江山路以西,建成后将优先面向大学毕业生群体“只租不售”。

四、各大功能区可以自建自持租赁住房吗?

各大功能区(产业园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集中建设自持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就业人员租赁。

五、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出让价格如何确定?是否比商品住宅项目用地价格低?

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地价原则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确定,比同地段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出让价格低。

六、目前我市有无配建租赁性住房相关政策?

目前,我区按照《关于明确人才公寓配建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青人才公寓建设办字〔2017〕1号)文件要求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租赁型人才公寓。

七、承租人可以享受哪些基本公共服务?

  依法登记备案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我区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八、可以用公积金支付房租吗?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九、个人出租住房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依法登记备案的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20年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房地产中介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住房租赁企业可享受哪些金融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对于信贷支持规模大、利率优惠、结合新区情况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在金融系统开展“十优”创建活动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奖评选中给予加分,并给予财政性存款倾斜。

十二、我区住房租赁监管与服务平台都有那些功能?何时上线?

我区住房租赁监管与服务平台,涵盖政府、租赁企业、中介、出租人、承租人等多角色。该平台能够实现住房租赁信息采集、信息发布、网上签约、备案登记、信用评价、租房备案证明、补贴发放的一站式服务。通过平台加强对租赁市场的动态监测,为市民租房、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目前该平台已上线试运行。

十三、新建租赁住房需要通过区住房租赁监管与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吗?

  租赁住房应纳入区住房租赁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管理,新建租赁住房办理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区国土房管部门提交纳入租赁平台管理申请,通过租赁平台公开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十四、市民租房时怎样核验租赁企业、机构,了解租金价格水平?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区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备案,国土房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通过住房租赁监管与服务平台(http://zf.hdzfbz.com)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水平信息,为市民租房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