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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要详读、租赁备案的材料有变化请周知
发布日期:2018/01/29     返回    阅读次数:(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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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6日下午,区房产管理与住房保障中心市场监管科在中心东区五楼会议室召开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会议,贯彻党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精神,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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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源问题。对外发布房源须由房主书面委托;开发商委托销售代理应首先查看其是否完成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经纪机构代理一手房的需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第一时间到市场监管科办理销售代理备案;销售代理公司如委托经纪机构带客户的应委托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电商委托带客户的经纪机构,应首先查看电商是否接受开发商委托并办理销售代理备案以及允许转委托的合同,签订书面委托后发布“为***电商公司代理的***项目带客户”的信息。

2、合同问题。经纪服务合同除加盖服务单位公章外,还应由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从业签字;合同应注明各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时间;合同应保存5年以上。

3、备案和年审问题。房产中介机构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须到市场监管科备案,并按期年审,备案和年审时要将全部工作人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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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租赁问题。各房产中介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通过本单位服务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台账通过电子邮箱报备给市场监管科(邮箱地址:hdqscjgk@163.com);抵制群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材料有变化,自2018年2月1日起,房屋租赁当事人(包含共有产权房屋当事人)如无法到场,应提供经公证(公证处办理)或见证(镇街法律服务所办理)的书面委托, 产权人(包括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市场监管科每月统计表格,请坚持不懈。

5、交易资金安全问题。做到“不利告知”,中介在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前要书面告知委托人规定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的抵押、查封情况;(六)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七)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八)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等,网签时把书面告知给网签单位一份,未书面告知的不得网签。市场监管科将定期到网签单位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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