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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发布日期:2015/11/04     返回    阅读次数:(7373)

一、低收入户籍家庭、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低收入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

1.家庭成员全部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二)各类人才:

1.所在单位在区内注册,所在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区内纳税;

2.申请人在本区实际工作;

3.具有青岛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

4.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青岛市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资格。

经认定的以下人员也可申请:来黄岛区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区员工10人以上。

(三)新就业职工:

1.所在单位在区内注册,所在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区内纳税;

2.申请人在本区实际工作;

3.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

1.所在单位在区内注册,所在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区内纳税;

2.申请人在本区实际工作;

3.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

5.具有市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