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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政发〔2014〕21号
发布日期:2016/01/11     返回    阅读次数:(14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政发〔2014〕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

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满足本市人才住房需求,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房源,实现限价商品住房与人才公寓房源互补,结合《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优先面向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资格家庭销售结束(根据分配实际情况保障家庭已无需求,或者需求极小且已预留充足房源)6个月以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申请调剂互补,经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建设办)确认后可调剂用于人才公寓。

第三条 申请配售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

(二)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三)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项目合作等人员除外);

(四)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

(五)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见附件)。

第四条 申请配售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项目合作等人员除外)。

第五条 配售程序:

(一)发布通知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配售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申请条件、销售价格、申请受理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申请审核

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配售申请,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件、用人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登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学历(职称、技能资格)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备案。

(三)入围排序

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登记并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并按照轮候排序规则对登记备案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确定入围人选和选房顺序(分值相同的,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

序),并向入围申请人出具配售确认通知书。

(四)轮候选房

入围申请人持配售确认通知书,按照确定的入围排序进行选房、签约。

入围人选、选房顺序及选房结果由区人才公寓建设办报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备案。

第六条 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配售的房屋,其产权登记为“限价商品住房”,并注明“人才公寓”。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等限价商品住房统筹管理区域,其他区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