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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调整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准入条件和租售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1     返回    阅读次数:(1383)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调整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准入条件和租售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土资房发〔2015〕4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纪要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策的项目范围

此次政策调整的项目范围为目前城阳区、黄岛区和高新区等区域房源数量较多,但需求数量较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将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原准入条件的“应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一年以上”调整为“应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将原准入条件的“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调整为“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年限

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发〔2012〕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下发前,房地产企业或其他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且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项目, 按照43号文规定,将原土地出让附件条件约定的租赁期限统一调整为5年,以减轻企业持有压力。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购买意向的企业,开发企业可按楼、单元或楼层向企业整体转让,企业购买后,只能面向本单位职工租赁;待出租期限满五年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出售

  四、简化办理程序

为支持我市重大项目及重点项目建设,对房源需求较大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量,按楼、单元或楼层划定部分房源提供给需求单位,由需求单位组织面向本单位职工配租,配租结果报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