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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违法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1/28     返回    阅读次数:(1046)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违法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开管发(2008)33号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清理违法建筑工作的有关要求,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我区土地、规划、建设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科学高效、重心下移、全民参与、职责明确、监管有力”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群众参与相结合、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自行拆除与强制执行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健全我区清理违法建筑工作体系,理顺工作流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网络,不断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打击力度,达到“出现一处、查处一处、教育一片、长治久效”的工作目标,维护我区良好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秩序。

二、 工作流程及责任分工

(一)违法建筑的发现与制止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指定专门的巡查人员,设立举报电话,加强日常巡查,要在第一时间发现新增违法建筑,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清理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违办)。其他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日常执法巡查工作。

区清违办设立投诉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有关违法建筑的投诉举报。

(二)违法建筑的查处

各清违责任单位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建筑后,要在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确属违法建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区清违办。各相关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黄岛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建筑物、构成物等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规则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对利用楼道内空间乱搭乱建、野蛮装修、擅自破坏建筑物内部结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清违办接到举报电话及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的报告后,对在建违法建筑,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拆除,杜绝在建违法建筑后变为存量违法建筑,对于存量违法建筑,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调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区清违办报送调查进展情况,如属违法建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情况复杂的,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任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清违办说明原因。

在各类违法建筑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各清违责任单位要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各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专人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

(三)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1.对于《城乡规划法》施行后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由区行政执法局依法下达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文书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依据《关于责成相关部门拆除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通告》,按以下分工组织强制拆除:

(1)位于我区非建成区范围内建成区“村改居”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建成区其他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区行政执法局负责拆除或此案去其他强制措施。

2.对于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按规定应予拆除而执法部门又无强制拆除权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区法院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由区法院作为组织单位,各相关责任单位作为实施单位按以下分工实施强制拆除:

(1)位于我区非建成区范围内及建成区“村改居”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拆除;

(2)位于建成区其他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作出拆除决定的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拆除。

3.各拆违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拆除方案报以清违办备案,并按方案实施拆除。

(四)违法建筑的拆后管理

各拆违实施单位在完成拆违工作后,要负责清运垃圾,将现场恢复原状或绿化。

各责任单位要在完成拆违工作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建筑的相关资料(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建筑物面积、拆前照片、拆后照片、拆除日期、食用的人力物力等)、拆违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以及电子版报区清违办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主要领导及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区清理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区清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执法局。

区清理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区清违办)作为我区清理违法建筑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协调、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清违工作情况;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全区清违工作形式定期召集领导小组会议或专项协调会议;受理违法建筑的举报并安排有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对我区各类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负责各类清违资料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本单位负责清违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做好本单位管辖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调查摸底、日常巡查、档案整理及查处上报等工作,确保清违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增强清违工作合力

区法院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受理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尽快依法做出强制执行裁定或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区公安局要积极配合有关责任单位组织的强制拆除等重大执法活动,维持好执法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在清理违法建筑工作过程中妨碍或对抗执法行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确保拆违工作顺利进行。

市规划局黄岛分局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对各类违法建筑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资料、图纸,出具有关证明,对违法建筑的违法性质进行认定。

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要吊销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经营活动业户的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另行选址经营;取缔利用建筑进行无照经营活动的业户;对今后新申领工商执照的业户,应预先要求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对拟利用违法建筑或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业户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市广电局黄岛广电中心等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突出正反两面宣传,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引导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关心支持清理违法建筑工作,促进全区清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监察局要加强执法监督,对清违工作中出现的违纪和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及工作人员,以及因失职、渎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违法建筑屡禁不止的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工委管委督查要将清理违法建筑工作纳入对各相关单位的目标考核。区清违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信访投诉的受理、转办和督办制度,督促抓好属地化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研究制定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对各相关单位的清违工作情况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清违工作的考核成绩。

(四)加强经费保障

清理违法建筑的费用支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产生的费用自行解决,其他各责任单位在清理工作中产生的费用及时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在接到单位上报的费用后,需在60日内审核并拨付。

 

 

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