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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公有住宅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28     返回    阅读次数:(1286)

胶南市公有住宅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南政办发〔1997〕5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宅出售后的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明确管理维修责任,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胶南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

第三条 公有住宅楼出售后,按照《胶南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胶南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每栋楼由所住推举3-5人组成住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管会),具体负责组织住宅楼的维修和养护管理。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指户门以内的部位,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住宅的公用部位,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期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车库等。

住宅的公用设施设备,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垃圾箱、楼道窗户、楼外周围地面、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消防设施和电梯等。

第五条 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宅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住宅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代修。

第六条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各栋楼的住户共同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具体维修养护措施由各栋楼的房管会召集住户研究确定。

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出,不足部分由该楼所有住户按面积分担。如出现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责任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由责任人负担,找不到责任人的,由相关住户分担。

(二)下水管道堵塞的,由责任人负担疏通费用,责任不明的,由堵塞楼层(含本楼层)以上住宅使用人共同分担。

(三)便盆、楼板漏水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负有责任的使用人必须及时维修,不得借故拖延。

第八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专户存入银行,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该基金的使用接受该住宅楼所有人的共同监督。使用时由房管会写出申请,并附上工程预算报市房改办公室,待批准后拨回使用。

第九条 电梯、高压水泵房、供暖锅炉房等共用设备的运用、维护和更新,由售房单位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十条 油漆门窗、封闭阳台的外部颜色由房管会统一确定并组织实施,费用由住户承担。住户自己油漆门窗、封闭阳台的,外部必须保证与房管会确定的颜色相统一。

第十一条 住宅所有人和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住宅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居住安全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住宅所有人对房屋维修,要严格执行《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并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住宅房屋再装修申请登记表,经批准后再行装修,严禁野蛮装修。如发现不按批准的装修方案装修,按《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因房屋再装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住宅的维修养护发生纠纷时,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管中心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市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个人购买的其它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