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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发〔2000〕120号
发布日期:2016/01/28     返回    阅读次数:(1767)

青岛市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发〔2000〕1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市的 白蚁防治管理工作逐步加强。特别是在 1995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施行《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以来,在市白蚁 防 治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努力工作下,我市白蚁危害的 发 生和蔓延得到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对保障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使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未能按国家规定纳入白蚁防治管理的范围,因此房屋装饰装修引起的白蚁危害情况时常发生, 直接影响着 

一、屋安全使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 ,构筑物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新房屋的建筑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三、新建房屋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须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到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须在申办房屋再装修审批手续前,按规定到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建设单位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时 ,应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用。白蚁预防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 (预)售许可证》时,须向房产交易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的白蚁预防合同;出售商品房时,须向购房者出具白蚁预防合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须向房产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原有房屋工程未进行白蚁防治或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六、蚁防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白蚁防治的实施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其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国家的规定期限。 

七、 对违反规定 ,未实施白蚁预防的,由房产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