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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备案提示
发布日期:2016/06/15     返回    阅读次数:(1665)

    近期,到区房产大厅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数量猛增,仅6月份上半月就突破500件,造成市民集中办理的主要原因是区内各学校入学报名即将开始,在我区租赁房屋的家长为子女上学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现就房屋租赁备案工作做出重要提示:

一、租赁证需满一年以上

据来办业务的市民反映,多数学校需要租赁备案满一年以上才能入学,提醒广大家长详细掌握入学须知,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二、租赁备案是法律规定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

    2、租赁双方身份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共有房屋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必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5、已抵押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办理地点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二路32号房产大厅34号窗口

五、咨询电话:0532—86975356、86889614

 

青岛市黄岛区房产管理与住房保障中心市场监管科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