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5     返回    阅读次数:(1375)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发〔2016〕43号

 

为加强本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房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6〕8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全面落实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负责规范房屋使用行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各镇(街道)为所辖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危旧房屋的安全排查、发现、鉴定、人员撤离、加固解危、应急处置工作,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责令停止等工作,设立镇(街道)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确保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查处拆除承重墙、改动承重梁柱结构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违法行为,设立城市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并指导各镇(街道)设立镇(街道)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指导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排查、鉴定等工作。

区城建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棚户区改造和职责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工作,对侵占人防工程、破坏人防工程结构、设施等违反人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房屋使用安全检查、上报、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及时报批危旧房屋安全鉴定、治理过程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等事项。

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造房屋以及改变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违反规划的行为。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协助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设立区级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并指导各镇(街道)设立镇(街道)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

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配合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中介库。

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会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中介库;负责中介库的日常使用管理和考核,做好中介机构的选取备案。

区规划、公安、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民政、财贸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配合各镇(街道)加强行业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二、定期检查,加强房屋的日常监测维护

(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经常性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在雨雪、台风、汛期等特殊时期,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

(二)各镇(街道)要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范畴,明确责任部门,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房屋安全管理员,对辖区内的房屋使用进行日常巡查,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安全巡查、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等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各镇(街道)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需及时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由其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镇(街道)要在每年汛期来临前,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危旧陋房屋及建筑幕墙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排查,对规模较大、结构复杂的重点房屋及幕墙建筑,应委托第三方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单位对其进行评估或鉴定,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处置排危。要每年对辖区内房屋装修情况进行一次拉网执法检查。排查检查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区政府。

三、落实措施,加强危险房屋的排险治理

(一)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各镇(街道)要立即采取排险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对安全隐患部位比较独立、涉及面较小的,要采用临时拆除、支护维护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不能有效或者及时排除的险情,要立即将人员撤离并做好房屋警戒值守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对排查中发现的连片或者年代较长、失修失养严重已无修缮价值的危房,要优先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进行解危。

(三)各镇(街道)要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居民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镇(街道)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选取系统抽取房屋安全鉴定中介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使用镇(街道)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城市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实施。

(四)经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各镇(街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房屋所有人拒绝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所在镇(街道)可通过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选取系统抽取房屋施工单位进行代修,也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从镇(街道)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先行垫付,而后追缴鉴定、维修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居民住宅,由镇(街道)将有关情况告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并提出具体改造建议,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区政府。

对规模较大、涉及人员较多且鉴定为整体危险的房屋,各镇(街道)要首先组织人员撤离,做好警戒防护,并针对该房屋的特点,制定具体详细的处置方案,善后安置计划及危险治理措施,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五)对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由镇(街道)根据需要组织紧急处置。房屋出现局部垮塌、随时有垮塌危险、或其他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先由镇(街道)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限期迁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迁出且不停止使用的,镇(街道)会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暂时强制其停止使用该房屋。危害排除后,及时解除措施并在现场予以公告。

四、加快推进我区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度和要求,加快推进我区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尽快形成联通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且能够完整存储房屋建造、结构、装修、鉴定、治理等基本使用信息的数据库,并不断进行数据更新,提高我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对野蛮装修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人,按照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信用档案;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列入黑名单。

五、相关要求

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认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属地检查与行业检查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杜绝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