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部门对我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中心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收取要件进行了完善,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以下要件收取,特此通知。
(1)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东区办公地点:香江二路32号,联系电话:86975356,86889614;西区办公地点:双珠中路222号,联系电话:86168510);
(4)房屋有无抵押、查封情况的证明(房屋登记信息证明);
区房产管理与住房保障中心市场监管科
2016年12月22日